(2017)渝05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18号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68号红河枫景15幢2-5,组织机构代码05172986-2。法定代表人:黄中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成,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赓,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88XX。法定代表人:周毅,总经理。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光英代理审判员 段玉秀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永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