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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赵某,赵某某,赵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以下简称西华农行)。法定代表人翟永志,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玉芳,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村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村民。被执行人赵某某1,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村民。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西华农行与赵某、赵某某、赵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赵某、赵某某、赵某某1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对被执行人赵某、赵某某、赵某某1的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3、2017年6月16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4、2017年7月20日,向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土地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刘海勇审判员  郭耀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