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法陵与蔡金满、黄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法陵,蔡金满,黄珊英,蔡欢,江西省万年县金美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834号原告:周法陵,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寿,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金满,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黄珊英,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蔡欢,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江西省万年县金美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裴梅镇郑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947925555。法定代表人:蔡金满,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法陵与被告蔡金满、黄珊英、蔡欢、江西省万年县金美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周法陵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法陵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周法陵负担。审 判 员 张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伟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