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6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497号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飞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伟,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