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任厚柱与冯万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厚柱,冯万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民初2625号原告:任厚柱,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冯万华,男,196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任厚柱诉被告冯万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亚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厚柱、被告冯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厚柱诉称,被告承揽攀钢机电公司精矿粉输送管道工程项目时,租用了原告挖机进行施工。2015年4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挖机租赁费用21000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挖机租赁费用210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费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挖机租赁费用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冯万华辩称,拖欠原告挖机租赁费21000元属实。但被告是在叫谢华金的建筑公司老板处打工,是老板谢华金委托被告出具的欠条,因此该费用应当由谢华金支付。经本院审理查明:冯万华在攀钢机电公司工程施工时,租用了任厚柱挖机使用。2015年4月16日,经双方结算,冯万华欠任厚柱租金21000元。冯万华于当日向任厚柱出具了欠条。2017年4月18日,冯万华重新向任厚柱出具“今欠任厚柱在攀钢机电公司工地挖机租费用21000元整”的欠条。冯万华至今未给付上述租赁费用。任厚柱遂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其诉讼请求。庭审中,任厚柱提交了冯万华向其出具的欠条。该证据经冯万华质证后无异议。本院认为,任厚柱将挖机租赁给冯万华使用,双方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冯万华应按约履行给付租金义务。冯万华自2015年4月16日起拖欠租金21000元至今,应当给付。任厚柱要求冯万华给付租金21000元的诉请,有冯万华向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冯万华提出的实际欠款人为谢华金的辩解意见,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冯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任厚柱挖机租赁费用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冯万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