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3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刚、盛金玲与被告王明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刚,盛金玲,王明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3160号之一原告:王庆刚,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原告:盛金玲,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被告:王明生,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刚、盛金玲与被告王明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庆刚、盛金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倩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