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杨二某等与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二某,马某某,枣庄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577号原告:杨某某,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系受害人杨平华之次子。原告:杨二某,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系受害人杨平华之长子。被告:马某某,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枣庄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二某与被告马某某、枣庄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杨二某因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杨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3270元,由原告杨某某、杨二某负担。审判员 马菲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