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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艳令与张玉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艳令,张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79号申请人:郑艳令,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张玉旺,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人郑艳令以与被申请人张玉旺欠款105000.00元未还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玉旺农商银行工资账户资金105000元。本案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玉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工资105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045.00元,邮寄费22.00元,由申请人郑艳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渐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