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德君、马德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德君,马德胜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24刑抗4号再审决定书抗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马德君,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汪清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汪清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德胜,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汪清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5日被汪清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德君、马德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吉24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马德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马德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6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延州检刑检审刑抗[2017]7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汪清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