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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合肥冀远机械工程施工队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冀远机械工程施工队,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冀远机械工程施工队,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投资人:杨冀,该工程队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冀远机械工程施工队依据合肥仲裁委员会(2017)合仲字第002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合肥冀远机械工程施工队申请执行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合肥仲裁委员会(2017)合仲字第0024号裁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