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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孟僧立与周红伟、周红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孟僧立,男。被执行人周红伟,男,农民。被执行人周红芳,女,农民。被执行人张小玲,女,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孟僧立与被执行人周红伟、周红芳、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红伟、周红芳、张小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僧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红伟、周红芳、张小玲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冀063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孟僧立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冀063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