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洪发与彭圣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46号之一原告:李洪发,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彭圣秋,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李洪发与被告彭圣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洪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洪发负担。审 判 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