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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源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尤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源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尤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136号原告:广德县源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法定代表人:周国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尤信,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源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尤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县源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德县源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