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0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改明与上海骏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明,上海骏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319号原告:李改明,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骏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英波。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程道然。原告李改明诉被告上海骏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交付汽车合格证;二、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改明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