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视窗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视窗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62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视窗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名园1-7-301。法定代表人:陈淑华。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视窗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全部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弘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