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邱碗珍与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碗珍,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061号原告:邱碗珍,女,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060362222L,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186号第三层303、304室。法定代表人:柯金龙。原告邱碗珍与被告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邱碗珍于2017年7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碗珍撤诉。案件受理费9213元,减半收取计4606元,由邱碗珍负担。审 判 长 陈 绍 健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玮钰(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