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宋延军与日照市鸿世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军,日照市鸿世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49号原告:宋延军,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鸿世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3号日照街道小香店村。法定代表人:郭春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宋延军与被告日照市鸿世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延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延军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宋延军负担。审 判 长 孙海鹏审 判 员 刘善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