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祥英与雅安市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祥英,雅安市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祥英,男,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执行人:雅安市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肖祥英与被执行人雅安市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7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祥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市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均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已被政策性关闭,有奖补资金本院已在安监局扣留,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肖祥英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向肖祥英支付执行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肖祥英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向肖祥英支付执行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二、对本院2016年8月7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