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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刑初字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2刑初字221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5年10月15日生,汉族,信阳市浉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1月1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薛开元,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江某某、石某某(另案处理)在信阳市浉河吴家店镇昌湾村,因312国道改道前江某某、石某某与施工方产生的纠纷,被告人黄某持铁锹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被告人黄某伙同江某某、石某某并且对被害人张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张某相应部位皮肤软组织挫伤、擦伤、L2、L3左侧横突骨折、小肠全层��裂并弥漫性腹膜炎,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报案陈述、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到案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表示认罪。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因信阳市312国道改道占用有被告人黄某家的水塘,期间,黄某的母亲江某某和叔母石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与施工方产生纠纷。2017年1月1日11时许,石某某与江某某、黄某等十余人到信阳市浉河吴家店镇昌湾村的312国道施工现场阻挠施工,黄某持铁锹伙同江某某、石某某对施工工人张某拳打脚踢,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张某相应部位皮肤软组织挫伤、擦伤、L2、L3左侧横突骨折、小肠全层破裂并弥漫性腹膜炎。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亲属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元,张某对黄某等人表示谅解,请求对黄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陈述称,2017年1月1日上午11时,我在工地,有车过来,下来十几个人,他们要去打何某,我看情况不对要离开,这时有个矮个女子指着我说:“原来你把我打了,今天我让你们好受”、“把那个老头打一顿”,我就赶紧往路边田地里跑。我被两个年轻男子追上,被踹倒,后拿着我扛的铁锹朝我头上、腰上猛打,还对我肚子跺了一脚,我当时就感觉腰很不舒服,另外一个年���人对我拳打脚踢。期间,那矮个女子说:“让你们上次把我打的一身泥巴”。我才知道这个女子是之前有一次被(我们)工人推倒后滚了一身泥巴的人。2、被告人黄某供述称,到312国道施工现场后,我妈(江某某)、二妈(石某某)等让施工的工人别干活了,她们拦在铲车前,现场工人就都走了。过一会来了一个工人老头(张某),我妈和我幺妈说老头也打过她们。那人转身就跑,我就追他,我俩一起摔倒在路边田里,我夺他的铁锹,踹了他几脚,然后我又把他拽起带到路边。后我想离开,被警察拦住后带到公安局。3、证人何某陈述,2016年12月30日下午,我看到二名女子阻拦我们的施工车辆进入。2017年1月1日11时,那二名女子带人跑到施工现场不让我们的工人干活。随后我的工人张某来了,石某、石某某和江某某就带着人去打张某,张就跑,���们追着打。在追到田里的时候,黄某拿我们工地的铁锹朝张某身上打,其他人在一边拳打脚踢。后在旁边村民劝阻下才离开。4、证人石某陈述,因为312国道改道施工占用了我姐石某某婆家的水塘,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所以石某某和我,还有她嫂子江某某就不让对方施工。因为这事对方打了我姐三次,最近一次是2016年12月31号早上,对方将我姐鼻子打出血了。石某某挨打后给我弟石守鑫打电话说她被人打了,让他带点人过来看看。2017年1月1日上午大概11点,我们一起带着人,遇见拉石子的工程车,就拦下来不让他们施工。然后遇见了以前打过江某某的一个工人,江某某跟石某某就上去打那个人,那人被打的趴在地上起不来。5、证人褚某陈述,两名带头的女子看到张某,冲上去对他又打又挠,还对身后几名男子说:平时就是他在工地上对我们���拉扯扯,你们快打死他。男子就围着张某拳打脚踢。张某挣脱开往路边的田里跑,其中一名男子在追的时候顺手捡起我们施工时放在路边的一把铁锹,追上后把张某打倒在地。6、同案犯罪嫌疑人江某某陈述,我与石某某、石某拦着路阻止施工,突然看见以前和我们打过架的老头(张某),我和黄某、石某某三个人追他到旁边的田里,对他拳打脚踢。7、同案犯罪嫌疑人石某某陈述,2016年12月31日,我给“石头(石某1)”打电话说我跟别人打架让他喊人过来。2017年1月1日上午,“石头”叫来十几人,发生了打架的事。8、证人魏某陈述,有个女的说:“就是他打我的”。那个挨打的扭头就跑,一个人拿个铁锹就跳到田里追,追上后把他扯倒在地,拿铁锹打。打一会后那个挨打的又被拉到路上,三个中年妇女及拿铁锹的人等围着这个挨打��人继续拳打脚踢,把他打的趴在地上不动了。9、证人黄某陈述,两名妇女去拦铲车。过了一会,有一名工人过来了,那两名妇女就说打人的有他(指刚来的那名工人)。这名工人就跑,石守鑫那边的一名年轻人就拿着铁锹追,追到田里的时候用铁锹打这名工人,还用脚踢他。10、法医鉴定意见书在案证实张某相应部位皮肤软组织挫伤、擦伤、L2、L3左侧横突骨折、小肠全层破裂并弥漫性腹膜炎,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另有芦某某、聂某某证言和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民事赔偿的协议书、谅解书等在案。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对被告人帮教矫正,故被害人及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案件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良军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人民陪审员  王保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黄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