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与孙振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孙振岭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482号原告: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魏广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岭,男,40岁,住额尔古纳市。原告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振岭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振岭自行和解,原告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额尔古纳市兴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哲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