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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严博馨与别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博馨,别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063号原告:严博馨(曾用名严献),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侗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别建军,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严博馨诉被告别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严博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博馨自愿申请撤回对别建军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博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严博馨负担。审判员  赵德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