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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来宾市铭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宾市铭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来宾市铭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民生路。法定代表人谢柳蓝,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绿城新都,组织机构代码:593242821。法定代表人梁玉宏。申请执行人来宾市铭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来宾市铭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部门无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国土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已抵押。被执行人建昌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梁玉宏在本院尚有其他案件且有财产未处置,梁玉宏同意本案所欠广告费从另案处置财产后所得款内支付。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来宾市铭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来宾市铭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