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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代俊磊与陶沛江、陶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磊,陶沛江,陶晓明,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乐耕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汉江秀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5574号原告:代俊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初(系代俊磊之父)被告:陶沛江。被告:陶晓明。被告: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工业园018号。法定代表人:陶沛江。被告:青岛乐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前牟家村。法定代表人:陶沛江。被告: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商都县七台镇长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陶晓明。被告:青岛汉江秀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陶家屯村。法定代表人:邱爱华。以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沛升,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代俊磊与被告陶沛江、被告陶晓明、被告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乐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汉江秀水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俊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7年4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按年息24%计算)。2、判令六被告支付350万元的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4月9日两个月零十九天,按年息24%计算即18.4327万元)。事实与理由:六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350万元。2017年4月9陶沛江与原告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实现后抵顶180万元借款,因本债权正在诉讼过程中,还款实现,便原告先保留180万元借款的诉讼权,在本案过程当中如果转让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告将依法增加诉讼请求,或另行起诉,以实现全部债权。上述债款,六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陶沛江、被告陶晓明、被告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乐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汉江秀水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欠款数额也对,请求延期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陶沛江、陶晓明、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乐耕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汉江秀水食品有限公司付给原告代俊磊借款170万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7月4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息24%计算),于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陶沛江、陶晓明、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乐耕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乐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汉江秀水食品有限公司付给原告代俊磊借款利息184327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371元,减半收取1118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85.5元,由六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苗振霞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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