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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州郑商仓储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天可茶叶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郑商仓储有限公司,信阳市天可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393号原告郑州郑商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谷萌萌,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信阳市天可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郑商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天可茶叶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郑商仓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其公司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郑商仓储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郑商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郑州郑商仓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