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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保兵与李华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保兵,李华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382号原告:程保兵,男,l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全,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昌,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保兵与被告李华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程保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保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保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保兵负担。审判员  李明霞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书记员  谢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