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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与临汾隆顺昌铸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临汾隆顺昌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马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汾隆顺昌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法定代表人:薛永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隆顺昌铸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以全部款项607035.54元已执行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