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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任少雨与张志晶、天津市秦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少雨,张志晶,天津市秦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74号原告:任少雨,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苗,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晶,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秦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井田公寓底商1-4-101。法定代表人耿立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茹玉,女,1989年8月26日生,满族,该公司经理。原告任少雨与被告张志晶、天津市秦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少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少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任少雨负担。审判员  霍立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