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丁晓群与徐萍、汪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群,徐萍,汪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351号原告:丁晓群,女,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萍,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汪云芳,女,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丁晓群与被告徐萍、汪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徐萍、汪云芳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国华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张根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