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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赵宝华,蒋冀华,罗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364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宝华,男,汉族,1955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蒋冀华,女,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罗秀英,女,汉族,1938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波与赵宝华、蒋翼华、罗秀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我院主持,现张波与赵宝华、蒋翼华、罗秀英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如下:赵宝华、蒋翼华、罗秀英每月向张波支付人民币2千元利息,待拆迁之后再支付人民币8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