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亚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军,女,1996年8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亚军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某酒吧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通过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微信盗走3000元。2017年6月10日凌晨5时许、6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亚军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某租住房内,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机,通过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微信分别盗走500元、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亚军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亚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刘亚军单处罚金。被告人刘亚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亚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