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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810号原告: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南。法定代表人:王玉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四德。被告: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前进村。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宏联众轻钢���构房屋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