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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金财、付宏菊等与唐存斌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财,付宏菊,唐存斌,唐玉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23号原告:唐金财,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涿鹿县。原告:付宏菊,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涿鹿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被告:唐存斌,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涿鹿县。被告:唐玉昌,男,194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涿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存斌(系唐玉昌儿子),男,农民,现住涿鹿县。。唐金财、付宏菊与唐存斌、唐玉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唐金财、付宏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金财、付宏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唐金财、付宏菊负担。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