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6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瑞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华,邓瑞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504号原告:丁兆华,男,1965年1月3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邓瑞仁,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兆华与被告邓瑞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丁兆华负担。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玲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