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曹县国土资源局、张保生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国土资源局,张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曹县珠江西路中段241号。法定代表人:师祥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美玲,该局邵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玉成,该局邵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保生,男,汉族,1960年7月21日出生,住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保生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庄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