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亚巾与张月、孙家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巾,张月,孙家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841号原告:张亚巾,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被告:张月,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孙家岳,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10号。主要负责人:戴英杰,职务:总经理。原告张亚巾诉被告张月、孙家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巾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