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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桂香、龚小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香,龚小威,章梅生,新余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四根,章进根,龚运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杨桂香,女,1952年9月27日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龚小威,男,1979年9月10日生,所在地渝水区。被执行人章梅生,男,1972年10月12日生,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南安街。法定代表人龚小威,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章四根,男,1968年12月1日生,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章进根,男,1956年10月10日生,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龚运根,男,1957年5月8日生,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502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小威、章梅生、新余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四根、章进根、龚运根在银行的存款1243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龚小威、章梅生、新余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四根、章进根、龚运根相当于1243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