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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子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子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234号罪犯张子振,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4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子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附带民事赔偿37746元。刑期至二0一七年七月六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张子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张子振在服刑中的表现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子振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张子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1月20日、2017年1月2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2015年8月25日、2015年12月29日、2016年5月18日、2016年10月27日获季度表扬共4次。罪犯张子振是首次减刑。民事赔偿已履行。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二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阿克苏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对罪犯张子振的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阿克苏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张子振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阿克苏监狱撤回对罪犯张子振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