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槟豪与贺凤贵、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槟豪,贺凤贵,张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575号原告:刘槟豪,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凤贵,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张丽,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槟豪与被告贺凤贵、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刘槟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槟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槟豪负担。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