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常春与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常春,颍上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6行初14号原告马常春,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告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颍上县。法定代表人王春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岭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常春诉被告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常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常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常春负担。审 判 长 杨国敏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冰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