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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汉杰与蔡淑齐、吴秀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汉杰,蔡淑齐,吴秀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365号原告:蔡汉杰,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蔡淑齐,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秀好,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蔡汉杰与被告蔡淑齐、吴秀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蔡汉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于庭外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汉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汉杰负担。审判员  姚志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欣速录员  杨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