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汉杰与蔡淑齐、吴秀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汉杰,蔡淑齐,吴秀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365号原告:蔡汉杰,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蔡淑齐,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秀好,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蔡汉杰与被告蔡淑齐、吴秀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蔡汉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于庭外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汉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汉杰负担。审判员 姚志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欣速录员 杨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