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显刚与张洪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刚,张洪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191号原告:李显刚,男,1963年10月13日,汉族,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强,系大连瓦房店市复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君,男,1960年10月30日,汉族,系农民,住瓦房店市。原告李显刚与被告张洪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立案。原告李显刚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显刚负担。审判员 高和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