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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传智与徐敬禄、路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传智,徐敬禄,路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539号原告:姜传智。被告:徐敬禄。被告:路用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传智与被告徐敬禄、路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敬禄、路用梅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徐敬禄、路用梅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