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传智与徐敬禄、路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传智,徐敬禄,路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539号原告:姜传智。被告:徐敬禄。被告:路用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传智与被告徐敬禄、路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敬禄、路用梅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徐敬禄、路用梅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