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施中明与宋青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施中明,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宋青源,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19000元及诉讼费131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中明考虑到被执行人宋青源短期内目前无能力一次性归还借款,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无需强制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承诺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7)沪011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