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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年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年军,男,1978年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6年3月10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26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年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严灵光出庭,指控:2017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冯年军在临海市杜桥镇小溪村1-63号家中二楼,容留胡某、杨某、洪某星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冯年军在临海市杜桥镇小溪村口被民警抓获。���时认为被告人冯年军具有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年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冯年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年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年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屈明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