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广、刘光琴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光琴,田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金娜。被执行人:刘光琴,女,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田广,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广,刘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证明证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8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结案通知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