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8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管梅琳诉邱建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某,邱某1,邱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女,194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复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1,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2,女,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管某因与被上诉人邱某1、邱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某经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管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懿欣审判员 李 弘审判员 孙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