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吴志和与鄂尔多斯市亿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和,鄂尔多斯市亿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和,男,汉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本院执行申请人吴志和与鄂尔多斯市亿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吴志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鄂前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院(2015)鄂前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迪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