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784-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广州华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784-27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华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784-27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豪贤路193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华、林小兰,职员。被执行人:广州华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以东至荣光里、厚仁里名汇商业大厦首层北。本院在执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广州华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件(共12件)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建雄审判员 吴泰健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