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保心与陈保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心,陈保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148号原告:陈保心,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陈保之,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陈保心诉陈保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陈保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保心的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保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陈保心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