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莉、刘丹与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莉,刘丹,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冯莉,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执行人:刘丹,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安区。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铭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冯莉、刘丹与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