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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莉、刘丹与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莉,刘丹,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冯莉,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执行人:刘丹,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安区。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铭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冯莉、刘丹与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